文件編號:PU-10100-B-0101-2020102801
管理單位:教務處 文件名稱:靜宜大學教學優良教師獎勵辦法
版次:21 20201028修
靜宜大學教學優良教師獎勵辦法
民國109年10月28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為鼓舞本校專任教師提升教學成效,特定教學優良教師獎勵辦法以獎勵其教學優良事蹟(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教學優良事蹟,主要指下述各項:
一、教學方法有效,成績考核合理;
二、課程內容充實,學習效果顯著;
三、激勵學習動機,師生互動良好;
四、輔助教材豐富,裨益學生研習;
五、認真指導課業,彰顯敬業態度;
六、熱衷課外輔導,協助學生上進。
第三條 候選資格:
一、本校講師以上專任教師(講座教授除外),在本校連續任教滿二年以上者。
二、前學年教授二班以上大學部課程者。
第四條 獎勵方式:
一、「系教學優良獎」:每名受頒獎牌乙面,獎金新台幣六千元。
二、「院教學優良獎」:每名受頒獎牌乙面,獎金新台幣三萬元。
三、「校教學傑出獎」:每名受頒獎牌乙面,獎金新台幣八萬元。
四、榮獲三次「校教學傑出獎」之教師,由學校頒給榮譽教學獎牌,並將其優良事蹟列入校史館,以後不再為本獎之獎勵對象。
獲獎教師如因故於獎金發放期間離職,即停發獎金。
第五條 審查程序:
初選:
一、各系級教學單位依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推薦候選教師,名額為該單位專任教師(講座教授除外)總數百分之十(採小數點第一位四捨五入計算之)。
二、系級選拔應納入關係人(學生或教師)的票選結果並佔一定的比例。
三、系級教學優良教師選拔委員會之組成及選拔實行細則由各單位自行訂之。
四、各系級教學單位依選拔委員會之決議,推薦候選教師進行複選。獲初選推薦之教師即獲頒「系教學優良獎」。
複選:
五、初選推薦名單及相關資料,由推選單位送院級教學優良教師選拔委員會複選之,名額為該院專任教師(講座教授除外)總數百分之五(採小數點第一位四捨五入計算之)。
六、院級教學優良教師選拔委員會之組成及選拔實行細則由各院自行訂之。
七、各學院依選拔委員會之決議,推薦候選教師進行決選。獲複選推薦之教師即獲頒「院教學優良獎」。
體育室、通識教育中心、閱讀書寫暨素養課程研發中心、國際學院每隔三年各推薦一名教師(通識教育中心與閱讀書寫暨素養課程研發中心共同推薦一名)送教務處彙整並進入決選程序。獲推薦之教師即獲頒「院教學優良獎」。
決選:
八、複選推薦名單及相關資料,由推選單位送教務處辦理決選,名額為六名且各學院至少一名。
九、年度優良教師之決選由「教學優良教師選拔委員會」遴選之。選拔委員會由教務長、各學院院長、各學院教師代表(國際學院、通識教育中心、體育室及閱讀書寫暨素養課程研發中心共同推選)一名及上年度「教學傑出獎」獲獎教師等組成,教務長擔任召集人。本委員會另以教務處秘書為執行幹事。
十、優良教師決選評量項目包括資料審查(含數位課程、教學相關計畫參與情形)、教務行政配合、教學參訪三項,各項目佔總評分比例為資料審查50%、教務行政配合15%、教學參訪35%;各項目之評量標準由教學優良教師選拔委員會決定之。
第六條 其他相關規定:
一、本校校教學傑出教師評選作業由教務處承辦;每學年選拔作業,於第一學期結束完成。
二、曾獲「校教學傑出獎」獎勵之教師,至少須隔一年才得再受推選。
三、獲獎教師應參與教學觀摩研討會、教師成長研習會等相關會議,分享教學經驗。
四、獲獎教師具傳承教學經驗之義務,惟校教學傑出教師應優先參與至少1門開放式課程或磨課師課程,以推廣本校優質課程及提升教師教學成效。
第七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公告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民國84年06月07日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85年04月24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86年12月17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87年11月25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2年03月19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3年05月26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3年09月22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4年06月15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4年11月02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6年01月03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7年09月24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8年04月29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0年03月02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1年04月25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2年06月05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3年05月28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5年06月01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6年05月10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7年05月02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8年05月22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